丹东市医疗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来源:火狐游戏平台 发布时间:2026-01-13 13:42:33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维护良好医疗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本指引为指导性意见,随着法律和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合规指引将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1.本指引适用于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医疗广告。
2.本指引中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医院(互联网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疾病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护理院(站)、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体检中心、美容医疗机构、戒毒医疗机构等。
3.本指引中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遵照执业技术规范提供的照护生命、诊治疾病的健康促进服务,以及为实现这些服务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救助运输、病房住宿等服务。
4.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医疗机构依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执业登记主要事项(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情况;职能科室设置,就诊程序,医师出诊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医疗服务价格;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行风建设;医院简介;便民服务措施等信息,原则上不适用本指引。
(一)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主体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真实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出现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服务提供者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自发布之日起将广告业务档案保存两年备查。
(七)医疗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八)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九)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不得链接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在线游戏广告的。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十)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播出医疗广告。
(十一)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医疗广告中出现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以自己真实名义或者真实形象为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做推荐证明,或者使用患者真实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均应视为广告代言行为。
(十三)医疗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信息不属于医疗广告。
(一)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传递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广告内容应健康文明,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民族优良历史传统文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政治活动、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宣传报道、领导人讲线.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标志标识。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7.严禁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如医疗美容广告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8.医疗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不得使用错别字、谐音梗或者篡改成语;不得单独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和外国语言文字。
9.医疗广告中使用的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其中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医疗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2.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如含有“安全”“安全无副作用”“副作用小”。
4.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如“三天病痛消失”“彻底治愈”“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治疗前后对比图等。
7.利用患者、公众人物、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如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8.使用“世界级”“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至、登峰造极、顶尖、绝对、唯一、等绝对化广告用语;
(四)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2.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真实的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没办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的最终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6.虚构优惠的,如以“免费治疗、免费赠送、免费送疗程”等诱导性内容,或“来我院治疗可享活动价(1折起)”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方式来进行宣传的;
7.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如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8.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假冒患者名义的;
(六)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能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请相关经营主体认真对照上述合规内容,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发布广告。同时提醒众多购买的人仔细甄别注意防范,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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